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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 迷途少年有了“临时家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31 18:01:00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是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对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保证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近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组织案件庭审,充分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引导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回归正途,同时也展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传递了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小东系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在生下小东后均未尽到抚养义务,小东跟随太姥、太姥爷长大,小小年纪辍学,染上了盗窃、吸毒、打架的恶习。小东因多次盗窃、跨地域盗窃,又聚众斗殴,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其父母及近亲属均在外地,庭审明确表示不到场,独自面对庭审的小东无助又迷茫。为保障小东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于倩倩法官联系市关工委,由关工委指派合适成年人王文学到庭参与庭审。

庭前,合适成年人王文学对小东的家庭背景、犯罪成因及本案的基本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为参与庭审做足了准备。“临时家长”的出现消除了小东心理的恐惧和焦虑,其在庭审中认真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充分保障了小东的合法权益。在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合适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法官分别对小东进行了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并希望小东以此次庭审为契机,认真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对未来的人生负责,做自己人生的第一责任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法官介绍,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少年司法中至关重要,既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又能提升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教育效果,是少年法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我院积极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生动实践。合适成年人通过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对未成年人进行抚慰、教育等工作,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媒体记者 张玲